本报讯 近日,省纪委、省监委出台规定,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过问干预纪检监察工作的行为实行记录和报告制度。
近日印发的《对过问、干预纪检监察工作实行记录和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明确了7种行为,即——
1.违规过问、打探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涉案人员、涉案数额、涉案情节、审查组人员组成、分管领导等具体案件审查情况;
2.要求或约请纪检监察干部私下会见被审查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
3.违规向被审查人传递信息、通风报信;
4.违规帮助被审查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向纪检监察干部传递材料、信息;
5.为被审查人请托、说情、打招呼;
6.通过威胁、利诱纪检监察干部,干扰阻挠纪检监察工作;
7.其他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过问干预行为。
按要求,纪检监察人员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应予以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及时填写《过问干预情况报告表》,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党纪国法,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纪检监察工作。凡过问干预的,将作为问题线索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纪检监察干部说情过问的,则移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处置。过问干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纪检监察干部对说情过问应当报告而未及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各级领导授意不报告的,依纪依规追究领导责任。同时,要求切实保护报告人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出现打击报复报告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