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斯鑫良受贿1955万元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6-12-14 07:52   

一审获刑13年 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上缴国库

本报讯 昨天,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斯鑫良受贿案,对被告人斯鑫良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对斯鑫良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斯鑫良利用担任中共湖州市委书记,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浙江省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等职务的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金惠芳(另案处理)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5.442万元。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斯鑫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斯鑫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违纪被查】2015年2月16日,距羊年春节还有3天,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斯鑫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至此,其成为十八大后浙江省首位被查的省部级官员。

【开除党籍】2015年6月1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斯鑫良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斯鑫良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由他人出资安排打高尔夫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通奸。其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在得知组织对其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后,与其妻及部分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提起公诉】2016年6月3日,最高检通报:斯鑫良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已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开庭审理】2016年8月18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居国屏担任审判长,对斯鑫良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斯鑫良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潘杰 据中纪委官网、新华社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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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斯鑫良受贿案,对被告人斯鑫良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