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1月28日至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举行,审议了14件地方性法规。其中,《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完成修改,增加了一章“留守儿童保护”。
只要是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父母因其他原因外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都属于留守儿童。
为从源头上逐步减少留守儿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引导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有未成年子女的外出务工者返乡创业就业;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时,应增加就业岗位;鼓励父母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
此外,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有所增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强迫结婚、将未成年人子女置于无人监管、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该、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超过六个月等,未成年人近亲属、民政主管部门等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承担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