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下称《区划》)已于近日获得省政府批复。这意味着,覆盖全省的环境空间管制机制正式形成。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决策。我省是全国首批3个环境功能区划编制试点之一。《区划》以各市县环境功能区划为载体,明确各行政区域不同环境功能分区的主导功能、保护目标、管控措施和负面清单。
《区划》将环境功能区分为6个大类,共划定各类环境功能分区2444个。第一类是生态保护红线区,这与环保部技术规范中的禁止准入区、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一致,面积占国土空间的20.35%;第二类是生态功能保障区,占45.53%;第三类是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占20.35%;第四类是人居环境保障区,占7.25%;第五类是环境优化准入区,指开发强度已经较大、污染较重的工业园区,占4.33%;第六类是环境重点准入区,指用于重点开发、产业集聚的区域,占2.19%。可见,生态保护红线区和生态功能保障区,已占到国土空间的近三分之二。
不同的分区,也意味着各地要实行分区差别化管理。自然生态保护红线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生态功能保障区要以生态保护为主,严格控制各类开发活动,维持生态保障服务功能;农产品安全保障区要以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为主,严格限制其他开发行为;人居环境保障区要着力营造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环境优化准入区和环境重点准入区,要严格项目环境准入,控制新增污染排放,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健康安全的生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