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单位责任,防止推诿扯皮;设置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预防火灾发生;改善专职消防员待遇,提升基层灭火救援能力……6月2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在杭召开《浙江省消防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通报条例的创新与亮点。
新修订的《浙江省消防条例》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浙江特色,吸取和借鉴国内外消防事故教训,在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加强基层监管力度等方面作了不少修改,进一步加强我省消防工作。
抓住“牛鼻子”防推诿扯皮
在现实生活中,再小的消防安全隐患都可能引发大火灾,危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要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每个单位都必须负起责任,这个“牛鼻子”必须抓住抓紧。为此,条例修订时新增一条规定: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消安委的责任。根据规定,县级以上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包括:定期分析、通报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等。
电动车乱停乱充电要罚款
近年来,由于机动车不断增多,加之少数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一些小区存在汽车占用消防通道的情况,导致火灾发生时消防车无法及时进去救援。
为此,条例规定,综合楼、商住楼、居民住宅区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对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企业集体宿舍、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停放电动车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对于违反者,相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改善专职消防队待遇
乡镇以下区域火灾事故高发多发,但又普遍缺乏专门承担消防监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专职和志愿消防力量也不足,加之消防基础设施薄弱,往往小火易引发大事故。为此,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在此基础上,条例进一步明确,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逐步改善和提高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按照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职业的高危险性相适应。
基层除了消防力量薄弱外,监管措施缺乏也急需解决。对此,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时,有权进入有关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