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 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6-06-14 07:12   

    随着二胎的增多,幼儿园的需求量进一步爆发。家门口有没有配套幼儿园,是未来几年有入园需求的家庭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近日,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共同出台《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规定,我省将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而从2016年7月1日起,幼儿园将成为我省住宅小区“标配”。

    根据《办法》规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已建成的住宅区,则需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

    “截至2015年,浙江省幼儿园达到8908所,在园幼儿190.16万人,全省学前3年入园率达97.1%。”浙江省教育厅学前教育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浙江省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各地尤其是城镇学前教育资源缺口仍然较大。

    早在2005年,杭州就已出台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地方性文件。此后,温州、嘉兴、金华等地也陆续出台了类似地方性文件。

    但记者13日在采访省内各地教育局时了解到,不少地方推进效果并不理想,存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无法实现同步规划、建设、移交问题。甚至有开发商因政策不到位,不但不愿意交付,还擅自出售或出租,让原本配套幼儿园成为高价民办幼儿园。

    “根据《办法》要求,这些问题将得到解决。”省教育厅学前教育处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各地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建、房管、教育、国土等行政部门,要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

    而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办法》也明确,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如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已改作它用拒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记者 纪驭亚 通讯员 武怡晗 陆灵刚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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