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5月26日分组审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记者看到,为吸取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教训,修订草案重点增加了对港区内危险物品的监管内容,从源头防止和减少发生类似事故。
现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是2006年出台的,也是我省第一部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近年来,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理念、发展形势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条例重新制定的必要性日渐凸显。
做好安全生产,健全监管体制格外重要。为此,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强化港区内危险物品的监管,是此次修订草案重点增加的内容。记者看到,修订草案对港区内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了明确划分,即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区内危险货物作业(指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物品或者对危险物品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监部门对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不包括仓储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以及与其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储存部分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港区内的危险物品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对港区内危险货物的监管,修订草案设计了由港口管理部门牵头的港口危险货物联合查验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海事、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机构)建立集装箱堆场危险货物联合查验机制。发现危险货物瞒报、谎报或者危险货物包装不符合标准的,由有关部门(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降低危险物品行业的安全风险,做好发展规划格外重要。近年来,多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尤其是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使得危险物品行业的发展问题备受关注。为此,修订草案增加了危险物品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方面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危险物品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调整,在重点区域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落实相关风险应对措施,优化危险物品行业布局,落实风险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