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了双胞胎还能再生吗?晚婚假哺乳假如何调整?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6-02-03 07:23   

浙江省卫计委权威解读“全面两孩”政策

什么情况下可以再生育?生“二孩”要办什么手续?

昨天,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浙江省“全面两孩”政策新闻发布会。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重大决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依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1月14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标志着浙江省“全面两孩”政策全面落地。

“全面两孩”政策会给我们浙江人带来什么改变?什么样的夫妻可以生“二孩”?需要哪些手续?产假、哺乳假、陪护假又怎么算?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省卫计委副主任王国敬、省卫计委宣传处处长徐兆礼、省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处长潘祖光、省卫计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处长张万恩和省卫计委妇幼健康服务处处长胡崇高分别作了解答。

“全面两孩”不是“全面二胎”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不论这对夫妇的城乡、区域、民族、身份属性,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全面两孩”不是“全面二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国家法)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强调的是子女个数而不是胎次。夫妻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按照全面两孩政策再生育。

以后有没有哺乳假?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产假后的哺乳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不论生育第几胎,女方都可以在法定产假期满后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待遇,即128天。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待遇。

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是否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依据新修改的国家法,新修改的省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也就是说,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能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前只生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仍可以继续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原来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还有吗?

国家明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也就是说,在两孩政策实施之后,新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新政策执行,之前的按照老办法。比如说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继续按规定获得扶助。但根据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和国家有关部署精神,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不用退还。


以前违规生育两孩还要处理吗?

在2015年12月31日及之前不符合当时《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两孩生育条件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对其他情况继续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只要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夫妻,第二个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即为合法生育。

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为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新修改的省条例提高了对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罚款数额,将原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流动人口如何办理两孩生育登记?

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制定下发实行生育登记服务的指导意见,省卫生计生委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亟须办理生育登记的对象,只要是符合新修改的国家法律规定生育的,在生育前未及时办理好生育登记的,可以在登记办法明确后进行补登记。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后,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对象户的户籍地,在回到原籍后不需要重新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为“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

浙江妇幼健康服务做了哪些准备?

增加妇幼健康资源供给,即增加产科床位、增加助产设备等。

通过开设再生育门诊、提升产前诊断能力、巩固新生儿遗传病等三级预防手段,减少出生缺陷患儿。

以信息化手段推动妇幼健康服务资源优化配置。

推动省妇保、省儿保、各市优质妇幼健康服务资源下沉,提升基层机构妇幼健康服务水平,畅通双向转诊渠道。

怎样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率?

研究表明,出生缺陷发生率与育龄妇女的生育年龄有关,产妇年龄≥35岁是出生缺陷的高危因素,据统计,浙江省35岁以上的高龄产妇人数呈上升趋势,2014年高龄产妇已占8.9%。

浙江省将通过开设再生育门诊、高龄孕妇门诊、遗传咨询门诊,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教资料等多种途径,针对性地宣教高龄妇女在怀孕、生育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保健要点。

同时,推进省妇保产前诊断中心和各地市产前诊断分中心体系建设,提升产前诊断能力,提高产前筛查率和产前诊断率。免费做新生儿疾病筛查,巩固筛查覆盖面,对筛查阳性患儿积极及时治疗并做好追踪随访。

再婚家庭等特殊情况

经批准可再生育

新修订的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另外,夫妻已生育过两个以上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或只剩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新修改的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公民依法收养子女的,不影响其按照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生育。但同时规定,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符合新修改省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情形的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生育两个子女要办什么手续?

2016年1月1日以后,对生育两个及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准备生育的夫妻可在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生育前,携带结婚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和双方的身份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现场填写婚育信息登记表并作真实性承诺、主动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省卫生计生委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指导意见和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制定具体的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以后有没有晚婚假?

新修改的省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规定,意味着2016年1月14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但2016年1月14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尚未休晚婚假的夫妻,仍可享受晚婚假待遇。

浙江省的出生人口会不会大幅增长?

从浙江省目前调查和预测分析研究的结果看,由于目标人群基数较大,常住人口约410万人、户籍人口约271万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短期内全省出生人口会明显增加,预计在“十三五”期间目标人群释放生育新增的出生人数:常住人口为年均17万左右、户籍人口为年均9万左右。

“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不仅短期内出生人口明显增加,而且高龄、高危孕产妇会明显增多,这会使医院接生、妇幼保健、优生优育和幼托服务、学前教育等公共服务的供给矛盾更加突出、压力进一步加大,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应对准备,育龄群众也要理性安排生育时间,避免扎堆生育。但是,由于受以下四个因素的影响,浙江省生育水平不会强烈反弹,不会出现出生人口总量的大幅增长——

1.目标人群中年龄在35岁以上的妇女占2/3左右、40岁上下占一半左右,年龄、生理、心理和经济、养育条件等许多客观因素限制着群众选择再生育;

2.受年龄结构变化等影响,已婚育龄妇女总量自2004年达1033万人的峰值后呈逐年下降态势,特别是20-29岁生育旺盛期妇女数量下降较快;

3.少生优生已成为社会生育意愿的主流,公众的生育行为较为理性;

4.单独两孩政策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

实际上,2015年出生人口较2014年是有明显下降,据全省计划生育统计年报显示,2015年户籍人口当年出生人口39.94万人,较2014年减少8.2万人(减幅达17%),其中一孩出生人口减少幅度大,达7.24万人;二孩出生人口减少0.9万人。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王真 通讯员 张桂芬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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