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导读:《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昨天下午,杭州市公安局双基支队、法制支队、消防支队联合举办了一场关于本项《规定》的新政解读会。
梵天寺路54号,一间仓库曾被改成160多间房间群租。因存在极大消防隐患,今年6月,这里被查封。 记者 朱丹阳 摄(本报资料照片)
今年10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杭州市公安局了解,《规定》是我市加强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的重要法规依据,从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治安隐患、管理体制等多个方面切入,加强了对出租房的法律约束和制度建设。
昨天下午,杭州市公安局双基支队、法制支队、消防支队联合举办了一场关于本项《规定》的新政解读会。
市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与从前相比较,《规定》的重大亮点主要有4个。
一、首次对杭州市居住出租房屋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最小使用面积、租住人数限制”等,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今后杭州的出租房,最小出租单位必须是按照住宅设计规范,本身就被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起居室(客厅),不允许把一间卧室砌墙分隔后分别出租,原设计是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等非居住空间的,也不能拿来出租给别人居住。”民警说。
“至于人均最小使用面积和租住人数: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当然,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比如一家三口,当然还是允许租住在一个居室里的。”
民警举例,比如原本结构是三室两厅的房子,今后就只有三间居室跟两间客厅可以出租给别人住,按每间上限住2人,这套房子最多也只能住10个人。“出租人或转租人,违反以上规定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将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新增对“集中出租居住房屋”的管理。
“集中出租居住房屋”可以说是新提出的一个概念,类似于我们平时常说的“群租房”。
《规定》中明确,出租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的,出租居室达到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的,就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
这类“场所”的出租人应建立明晰的租客管理制度,确定自己的租房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且拥有租客身份信息登记簿或者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息也应第一时间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出租人、承租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规定》也要求集中出租居住房屋,每个居室以及公共区域,都要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明确了承租人的各项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如实向出租人提供身份信息、配合出租人报送相关信息。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件。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要临时增加居住使用人的(比如你朋友来住一晚),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人员的,将被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外,想转租居住房屋的,今后需要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四、明确了房产中介不能代理的三类居住房屋。
今后房产中介不能代理的三类居住房屋,分别是:属于违法建筑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应当采取停止使用、整体拆除解危措施的。
个人或单位在明知房屋存在这三种情况,还是出租用作居住房屋的,将面临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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