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1日起,《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正式施行。省财政厅日前出台新规,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原条款基础上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
这次调整提高一些热点省市的住宿限额,同时明确了淡旺季月份的浮动标准。
以前,针对31个省(区、直辖市)和深圳市、大连市、厦门市、青岛市,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的住宿标准均为800元/人,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450-500元/人,其他人员310-350元/人。
调整后,像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三类人员的住宿费限额分别提高到1100元/人、600-650元/人、500元/人。针对西藏、青海6月-9月为旺季,大连、青岛、黑龙江7月-9月为旺季,海南11月-2月为旺季的特殊情况,允许该时段内出差住宿的费用限额上浮20%-50%。
省内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也有调整,在杭州市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分别从800元/人、490元/人、340元/人提高到900元/人、500元/人、400元/人。省内其他城市的住宿限额未作调整。
公杂费小幅调整
跨设区市出差
80元/人·天
40元/人·天 无城市间交通票据
设区市内出差
60元/人·天
30元/人·天 无城市间交通票据
同一设区市市域范围内出差,执行同一公务10天及以上的,公杂费均按实际出差天数30元/人·天报销。
★副处级及以上人员、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担任正科领导职务人员可一人住一间;
★其他人员应两人住一间;
★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