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
纳入信用评价
建有奖举报制度
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公众参与,《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社会、公众的责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除了政府信息、公众环境安全信息、企业信息等各类信息公开,此次立法还把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将生态文明建设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生态和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将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同时还提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对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的有奖举报制度。为了加强社会监督,《条例(草案)》还规定,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新闻媒体有权依法对生态文明建设活动及违法行为、国家机关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加强了公益诉讼、司法建议、司法保全、公益法律服务、多方调解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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