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5-10-28 07:44   

    获救助家庭的成员 须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

    对杭州市城乡居民因病、因学和重大意外事故导致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由政府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目前,《杭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正在征求社会意见。具备什么条件的家庭可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

    征求意见稿确定: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的对象范围分为两大类。一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二是与杭州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患大病重病的或重大意外事故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子女。

    同时规定,已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重复享受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

    征求意见稿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可以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

    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财产标准,需符合家庭货币财产、家庭房产、家庭机动车辆的标准。

    比如,家庭货币财产是指,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额度上限,低于当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又比如,家庭房产则规定得更具体。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其家庭房产需要符合条件包括:居民家庭拥有单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小于140平方米;居民家庭拥有2套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再比如,对于家庭机动车辆的情况则规定得很清楚: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有四种情形的人员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按当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其中,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下列四种情形的人员,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或住院治疗的, 1名为照护病患不上班、无收入的家庭成员,不计算收入;

    家庭成员中有失能残疾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1名为照护病患不上班、无收入的家庭成员,不计算收入;

    单亲家庭中,为抚养学前儿童无工作和收入的父或母,不计算收入;

    怀孕、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期间,无工作和收入的妇女,不计收入。医疗费用、就学费用怎么算

    刚性支出费用,包含医疗和就学两方面。医疗费是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规定享受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自理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总和。当然,违反医疗保险规定部分的医疗费不纳入核定范围。

    同时,鼓励居民按照分级诊疗、梯度就医的原则就医。

    就学费用是指,学生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开学时缴纳的一学年度的学费。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费,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民办学校按当地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


    

    全额救助、补差救助、最低补差给予救助有这三种标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全额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补差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

    最低补差:按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最低补差机制执行。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申请表。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记者 魏皓奋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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