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检方指出,在杭州市贸促会相关人士的口供指出,当年正野公司曾提出较高的报价,而祝永平则全部同意了他们的报价,并按照对方的报价,要求贸促会的工作人员向正野公司打款。此外,市房管局已经把当年的人居展交给杭州市贸促会作为负责单位,作为负责人的祝永平,也有相应的权限来确认布展公司。
承认违纪否认违法
对于检方提出的杭州市贸促会及下属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后使用小金库中资金给单位员工发放奖金和福利。祝永平和他的辩护律师称,只能算是违纪,不能算违法,因为杭州市贸促会发放的奖金福利不是国有资产。
祝永平及其辩护人认为,杭州市贸促会本身性质是“杭州市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协会和团体组成的全市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而且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中,贸促会只有5种收费要缴入财政专户,分别为证书工本费、认证费、仲裁费、设备和经济贸易争议调解费、ATA单证册收费,所以除了这5种收费外,其余均不作为国有资产计算。同时,当时杭州贸促会性质实际上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除国有资产之外的单位盈利,用以的作为考核激励员工的奖金发放并无不妥。
不过,检方指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曾在今年4月8日给杭州市财政局的函中要求确认“2003年至2007年期间,市贸促会游组团出境参加展览、考察交流等,并因此而获得一些资金收入,该资金收入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属于国有资产还是单位集体资产?相应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杭州市财政局在回函中认为,“组团到境外参加展览,组团出境考察交流等取得的收入,是经市政府授权取得,因此不属于贸促会单位集体资金,其收入性质应属于国有资金”。而这个依据,则是《贸促会机构改革方案(市委办发[2003年]31)》规定的,贸促会职责之一是根据市政府授权,协调全市出国出境展览及相关管理工作。
昨天法院并未就该案进行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