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本月起在我省全面推行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5-10-09 07:28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携手制定细化措施确保平稳过渡

    根据中央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浙江省政府根据我省实际,坚持从群众需求出发,在全国率先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五码”登记制度的基础上,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即新设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实行统一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不再发放。新设企业无须再次税务登记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工作部署,确保现有登记模式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平稳过渡,近日,浙江省地税局、浙江省国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各级税务机关协同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做好企业登记和税务管理衔接有关工作作了具体部署。

    通知明确,新设立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可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出发,在确认企业设立登记信息后及时通过浙江财税12366短信平台等渠道将所属税务主管机关告知纳税人,在企业办理申报纳税、领用发票等涉税事宜时,完成补充信息采集。依法需要在企业登记机关变更的事项由企业登记机关采集后共享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受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信息录入国地税联合办证系统,实现与另一方税务机关及企业登记机关的信息共享。强化协作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已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填写《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双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清税申报表》中清缴税款、发票缴销等清税信息传递给另一方后,由受理税务机关统一向企业出具《清税证明》,并将《清税证明》信息通过相关交换平台共享至另一方税务机关和企业登记机关。

    过渡期内未换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仍按照原规定办理。

    通知强调,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我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制订工作实施方案,优化各项工作流程,强化协作配合,落实岗位工作职责,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协作,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确保熟练掌握改革后的登记工作流程等相关业务,便于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要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完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工作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确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确保企业及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通讯员 胡东明  编辑:许佳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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