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从9月15日起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征集意见时间已经过半。截至昨天,共有144人提出183条意见建议。最具共性的意见建议是“尽快对打车软件、专车进行规范管理”,共有31条,占建议总数的17%。
对于这些意见建议,杭州市改革办表示,大部分意见建议在实施意见中已经考虑在内。由于社会各层面所处角度不同,对同一问题提出不同的具体建议,在下一步修订完善中将作统筹考虑。另外,部分合理的建议是今后行业日常管理的具体措施问题,可能在改革实施意见中无法直接表述,在后续实施细则中将做考虑。
■专家说法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余军:
杭州市出租车改革凸显法治精神 强调程序合法性
杭州市人民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不仅体现了市场监管的法治原理,而且符合共享经济的发展趋势。
确立了面向未来的
监管思路与目标
在共享经济时代,出租车行业的监管目标应当是充分发挥现有各种资源的效能,最大程度解决城市交通拥堵和消费者出行需要。因此,其监管措施必须实现为市场参与者和行业发展预留充分的自由空间、对所有市场参与者平等对待,让它们在竞争中发展壮大。《意见》所提供的总体改革方案与具体改革措施都彰显了上述改革目标。
如《意见》明确提出,“发展预约出租汽车企业(平台)、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公司等经营主体,支持社会力量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这实现了对互联网时代出租车行业的新型市场主体类型的认可,从根本上解决了新旧出租车行业经营主体的地位不平等问题。
《意见》提出的经营权的无偿使用、允许经营权交易等改革措施,为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尤其是为有效提高现有出租车司机收入水平提供了保障。
体现了地方先行先试的
改革精神
现有出租车监管制度的上位法依据包括《行政许可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全国性、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对既有法律框架的尊重是改革取得合法性、正当性的前提条件。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都可以对出租车行业的市场准入等监管事项作出规定。在国务院层面的行政法规尚未对出租车监管体制改革作出规定的前提下,地方性法规发挥的空间就更大
《意见》为今后在条件成熟的时机制定地方性方法、确立杭州市的新型出租车监管体制提供了条件,所提出的将平台公司作为新型经营形式、将传统出租车、新黑车、老黑车都纳入到出租车的定义范围内,打破个人不能经营出租汽车的陈旧观念之改革措施,这些改革实践也将为今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实质的内容。
体现了民众参与的
程序法治观念
出租车行业的监管改革所卷入的利益之争将是空前激烈的。通过广泛的参与机制听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诉求、进而在公正权衡的基础上作出理性决策,是改革获取实效性和正当性的根本保障,也是现代法治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
《意见》的出台过程经历了定向征求各部门、市场主体与消费者意见,多次召开专家会听取专家意见等环节;《意见》从本月15日开始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期进一步增强该《意见》中相关内容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现代程序法治所要求的政府决策过程的交涉性、互动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