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公证机关“证不了”公安机关“绕不开”的证明,怎么整?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5-09-08 06:42   

    要证明“你妈是你妈”,以后别再“麻烦”公安部门了。日前,公安部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晒出了18个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截至9月6日,这条微博已经被转发了7400余次,评论超过千余条。

    其中“点赞”的不少,很多人认为早该把这些清单拿出来“晒一晒”,毕竟公安机关不是“办证机关”。但也有人提出,这些“证明”接下来到底该怎么开,却并未作出详细的解释。

    本报记者走访杭州多家基层派出所和公证机关调查发现,目前,这18项证明中,有些仍“绕不开”公安机关,有些即便找公证机关也无法办理。

    公证机关特定情况下,证明“你妈是你妈”并不可笑

    如果18项证明不再由公安机关出具,那么办事者又应该敲哪个部门的“门”呢?

    微博图解中将5项证明“划归”公证机关开具。

    如微博第2条: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学校、单位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由公证机关证明。

    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表示,银行存单、保险单等记名财产凭证,一般情况下都是实名制且留存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如姓名登记错误,进行更正登记即可。

    只有个别情况下,比如存款发生在实名制之前,保险人无身份证等,就需要公证机关进行公证。那么,在企事业单位上班的,可由所在单位调出个人档案,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张三就是李四,这样公证机构即可核实并出公证书;

    没有单位出具证明的或者档案遗失的,只能收集一些旁证,如申请人写一份自证材料、知情人写一份证人证言,并注明对证明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公证机构也能做出公证。

    另外,微博中第7条提到: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证明也由公证机关出具。

    对此,国立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解释,其实证明“你妈是你妈”等亲属关系并不可笑,尤其是涉及到出国、遗产继承等情况时,这类证明非常重要。

    通常来说,亲属在一个户籍户口登记簿内,里面已经记载了彼此关系,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就可以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即可,基层派出所也能开具。

    但是因户口迁出、登记内容不完整、未登记(如“黑户”)等情况,那么公证机关就要像“侦探”一样,通过其他有公信力的部门(如档案部门、工作单位)提供的人事档案证明、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来佐证,摸清申请人家族内的亲属关系。

    实在不行,还有亲子鉴定的这个办法。

    偿还能力证明,公证机关也开不出

    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副主任岑维侃说,以上两个证明,是公证机关经常遇到的,也是有能力出具的。但是微博中提到的另外三个证明,他认为有必要“说清楚”。

    “微博第10条,公民的家庭收入状况和第17条所说的房产状况,这两个确实不属于基层派出所能够掌握的情况,但是公民在出国、留学、移民中又常常要用到,这两类证明应该统称为个人资产情况证明。”岑维侃说。

    个人资产情况证明包括银行出具的存款单据、工作单位提供的工资收入单据、国土或房管部门提供的相关登记资料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登记资料等等,申请人携带这些资料可以到公证机关要求公证。

    但个人资产情况证明仅针对个人,并不涉及家庭整体收入状况的公证。

    至于微博第5条,偿还能力证明,别说公安机关开不出,公证机关也开不出。

    “原因很简单,一个人的偿还能力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举个例子,一个人向他人或银行借贷,还款期限到了,如果他成了‘老赖’,有钱也不还,公证机关怎么去做这个偿还证明?”岑维侃说。


    没有调查权,有些证明仍绕不开公安机关

    岑维侃表示公证处是一个基于法律、基于事实对当事人出具的材料进行公证的部门,证明材料必须由相关部门提供,“公证处要做的是核实这些材料真实可信”,并以此出具公证书。

    例如个人资产证明中有关房产状况的证明,公证机关确实可以直接出具公证结果。根据《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房产情况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掌握并出示相关证明,据此可以出示公证书。

    但是公证处只有核实权,没有调查权,有些证明目前仍然绕不开公安机关。

    “就拿户籍外的亲属关系证明来说,我们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最简单的办法是找公安机关查询历史户籍资料或者档案部门收录的档案资料。可是实际操作中常常遇到的情况是,有些部门不愿提供相关信息,相互之间推诿,公证部门也没办法。”岑维侃说。

    他表示,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是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给申请人和公证机关都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能解决这类难题,那么很多“奇葩”证明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

    基层派出所只有责任主体明确,才能方便群众,减少群众对民警开证明的误解

    公安部官方微博晒出18项不应由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目的之一是为了划清职责,给基层派出所减轻压力。

    如微博第3条: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身份证明的,可到公安机关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公安机关在补办身份证上没有附加条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又比如微博第8条:婚姻状况证明显然是民政部门的职责范畴,申请人自然应该向该部门申请证明。

    “微博里公布的内容只能说算是官方的一种回应,但具体到我们的实际工作中,缺乏相应文件的支持。”杭州南星派出所的民警沈毅直言。

    例如微博第14条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微博给出的解释是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但实际情况是,省公安厅今年出台的《浙江省公安机关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规定(试行)》中,明确提到:因从事某种特定职业或行业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条件或因出国(境)、诉讼需要等,可以由公民本人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出具证明。除这些特殊情况以外,公安机关不受理公民提出的证明申请。

    沈毅介绍说,遇上群众需要开具此类证明的,派出所通常从便民的角度出发,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非如微博所说的一律不向个人出具。

    他同时提到,由于信息不对称、资料录入缺失等原因,基层派出所暂时没有办法掌握公民全部的违法犯罪记录,如年数较远的或者异地的一些行政处罚等,因此开具这类证明,有时候派出所也很头疼。

    在沈毅看来,问题的症结不应该是“哪些证明不该由派出所出具”,而是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出具一个明确的条例,规定“哪些证明是不需要开具的”,或者“哪些证明应该具体由什么部门负责”,只有责任主体明确,才能真正方便群众,减少群众对民警拒绝开具证明的误解。


    微博中涉及到的其他易造成误解的证明

    1.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这是由一代身份证升级到二代身份证造成的,民警的建议是最好直接到公安机关换证。

    2.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办健在证明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办理时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工作人员重点审核相关证件信息是否一致,是否与本人相符,即可当场办理。”也可由当事人本人到公证机构申请,即可出具公证书。

    办理死亡证明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或在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新生儿死亡(含活产随即死亡),由负责救治或接诊的执业医师填写。

    (2)在家、养老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由家属持本人及死者的身份证、死者户口簿、生前病历到户籍地或现住地所在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签发《死亡证》。

    (3)若医疗机构均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其家属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判定死亡性质,由公安司法部门的法医检验鉴定,若属于非正常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害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等人为致死,由法医所在单位签发《死亡证》。

    备注:办理时间视死者的具体情况而定。若需要公证,则应持公安机关或医院的死亡证明,到公证机构申请作公证。

    3.人员失踪证明

    申办流程是申请人要先报警,在下落不明满2年后,再向人民法院填写书面申请书 (公安机关发布的协查通告和登报寻人启事都能作为人员失踪的起算时间)。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记者 李攀 华炜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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