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纪委昨点名通报12起“四风”和腐败问题案例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5-09-02 07:08   

    设立“小金库” 索要“好处费”

    昨天,杭州市纪委通报了12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尽管杭州市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比以往虽有明显好转,但一些基层党员干部在执法、监督、服务领域和征地拆迁、“三资”管理等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仍然突出,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侵蚀党群干群关系,为群众所深恶痛绝。

    杭州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继续把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持“一案双查”,层层传导压力,严肃查处一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重点案件,并加大典型案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力度,切实发挥震慑警示作用。

    文化馆违规设立“小金库”

    2002年4月以来,上城区文化馆将工作人员对外承接培训、辅导等业务收入和办公场地租赁收入存入文艺团体联合会账户,用于工作人员奖金福利、就餐补贴等项目支出,共计90余万元;同时,还存在虚列支出违规为单位职工支付停车包年费2万元等问题。该馆党支部书记、馆长黄宝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资金予以收缴。

    市场监管局副所长索要好处费

    2014年12月5日,下城区市场监管局天水所副所长王晔在负责处理侯某、姚某投诉某超市所售商品外包装不符合规定及赔偿事宜过程中,向投诉人索要好处费,并于当日下午收受现金5000元。王晔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违纪所得予以退还。

    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2008年至2009年,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江干分局原工作人员汪凯在被委派至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工程彭埠区块负责集体土地征迁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44万元;且在拆迁工作中滥用职权,给国家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汪凯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街道食堂工作人员贪污伙食费

    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拱墅区大关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原工作人员魏强在大关街道管理食堂经费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少列收入、多计支出的方式,骗取街道食堂伙食费用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魏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违法所得予以退缴、退赔。

    房政科科长骗领拆迁补偿费

    2005年,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政科原科长陈官富在担任副科长期间,伙同他人以妻子陈某等人名义违规办理三墩镇兴隆桥90号公房房卡2张;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伙同他人陆续骗领上述2套公房的拆迁补偿费、过渡安置费共计人民币41万余元,其中陈官富实得人民币22万余元并占为己有,后退清全部违法所得。陈官富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


    村支书伙同村委会主任收取好处费

    2008年至2012年期间,萧山区衙前镇南庄王村原党总支书记姚建军、原村委会主任王志华经事先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出借村集体资金给他人使用,利用职务之便从中收取好处费50余万元。王志华另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姚建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王志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借助土地征迁收受他人财物

    2011年至2013年期间,时任余杭区星桥街道周杨社区居委会主任、党支部委员、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董事的茹连根,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涉及周杨社区土地征迁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茹连根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医院信息科人员为医药代表谋利

    2005年至2013年期间,富阳区人民医院信息科工作人员余国骏利用负责本单位计算机设备和信息系统维护管理的职务之便,为医药代表邓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万元。余国骏受到开除公职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村报账员虚构支出侵占集体资金

    2011年至2014年期间,桐庐县旧县街道合岭村原党总支委员兼村报账员吴星海利用职务之便,虚构支出6笔,侵占集体资金8972元。吴星海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所得予以追缴。

    村支书私自截留工程款

    2010年以来,淳安县浪川乡芳梧村原党总支书记王昌平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收受他人钱财;采取重复列支和不上缴的方式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私自截留村集体应归还给他人的工程款归己使用;冒签他人之名,列支村集体资金160余万元。王昌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编造虚假资料套取拆迁安置房

    2008年,建德市水利水产局原主任科员徐利根在担任建德市洋安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拆迁组组员从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期间,伙同他人编造虚假资料,非法套取拆迁安置房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0950元)。徐利根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卫生院院长收受医药代表回扣

    2011年至2014年期间,临安市高虹镇中心卫生院原党支部书记、院长徐炳祥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相关医药代表及医药公司业务员所送的药品回扣、好处费,共计3.62万元。徐炳祥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通讯员 季轩 记者 魏皓奋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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