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办法规定,列入稽察范围的重大建设项目是使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达到本级政府规定数额的建设项目,使用国家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获得政府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支持的企业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对企业投资项目,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主要就其是否符合支持政策、政府资金的管理使用、投资效益等内容开展稽察。
办法规定,稽察人员可以采用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查验、询问有关人员、复印(复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机构以及参建单位了解情况、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等稽察手段。但是,稽察人员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与或者非法干预被稽察单位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受、索取被稽察单位以各种形式提供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不利于举报人的情况等。
办法规定,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监察、财政、审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建立横向协作机制,并可以开展联合稽察。同时还规定有关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可以在稽察工作中直接采用,以节约行政资源、减少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