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政纪律,别再指望单位内部处理了事
“不吃不喝也不干”,这是目前部分党员干部的真实写照。
钱江晚报记者昨日获悉,《杭州市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并印发实施。也就是说,今后违反行政纪律的可能要移送监察机关,而不是单位内部处理了事了。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少数党员干部中出现的“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问题。
根据办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发现监察对象有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问题线索,本行政机关无权处理,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其中线索内容,涉及13种情形——
1、不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或不按时完成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要求的;
2、在执行政府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中,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
3、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扯皮的;
4、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应予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
5、履行工作职责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的;
6、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管理对象或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7、对管理对象或服务对象区别对待、搞歧视,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8、违反权力公开有关规定,搞暗箱操作的;
9、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
10、对职责范围内工作监管不力、处置失当的;
11、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群众不满意的;
12、已给予行政处罚,需问责或追究纪律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底,杭州全市已有91名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处理,其中市管干部2人,县处级干部12名,乡科级干部24名,受到党政纪处分2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