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出租人应向公安机关报送信息
出租居住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的,出租居室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十人以上的,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出租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把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出租房的地址、租期以及使用功能等,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报送信息。
承租人不得留宿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承租者也作了要求:
承租人应如实向出租人提供相关身份信息,配合出租人报送相关信息。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件。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按照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承租人转租居住房屋的,应当经过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在转租后3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
居住房屋兼用作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
承租人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留宿他人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留宿超过3天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
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