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昨天,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宪法宣誓的使用范围、誓词内容和国家层面宣誓活动的机关、组织形式等作出了规定。
我省组织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涵盖了从省本级到乡镇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种类较多。对宣誓的组织工作,分三种情况作了规定:
第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分别组织。
第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办法规定,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朗诵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朗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