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提出了指导意见。
围绕住房保障货币化方向,《指导意见》主要明确了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加大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开展搭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服务三条主要途径。其中,加大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这一条尤为引人关注。《指导意见》指出,将通过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等方式,提升被征收(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后通过市场购买住房的能力。
《指导意见》表示,在国有土地征迁安置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部门在按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被征收人按期搬迁且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由征收部门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2%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按新购住房价格的22%给予奖励)。集体土地征迁中,按照集体土地货币化安置相关政策规定,建立房产、土地行政管理等部门住宅房屋交易价格对接机制,刚性货币化安置单价。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并且在一年内购买住宅房屋,最高可以享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42%的货币补贴。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开展搭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服务,各地可根据征迁项目安置需求,通过搭桥、预订等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供被征收(补偿)人自愿选择购买。通过政府提供搭桥预订商品房这种公共服务形式,以搭建平台等方式可以帮助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补偿)人获得较多的商品房源信息,从而更好地作出居住选择。
据悉,《指导意见》自2015年4月29日起施行,施行后,新实施的征迁项目按《指导意见》执行,施行前已实施的征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