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是约不到驾考,怎么办?人在外地没时间回来车检,怎么办?大热天的,不想去银行缴罚款怎么办?……类似的麻烦事、郁闷事,估计你我他,都曾碰到过。不过,今后,这些问题都将得到缓解和解决。
昨天上午,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即将在全省实施的10项交通管理新举措。开车的学车的,都仔细看一看吧,因为跟你们每个人都是息息相关的。
考驾照可以网上自己约了
新举措:7月1日起,全省各市开通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互联网预约平台,定期公布考试计划,取消考试名额分配。符合科目二(场考)和科目三(路考)考试条件的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实现自主预约考试。
现状:目前,我省公安交警部门在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预约工作上,主要采取按照一定规则将考试名额分配至驾校,再由各驾校统一到交警部门进行人工预约的模式。这种考试预约模式,学员预约考试自主权不大,而且容易在各个环节产生权力寻租,甚至滋生腐败。
轻微事故也能网上处理了
新举措: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除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外)当事人发生轻微物损道路交通事故后,可利用手机等互联网移动终端,上传事故现场照片等信息到交通事故网络处理平台,实现快速处理。
现状:目前,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总量中占90%以上。由于当事人传统习惯,主动自行协商快速处理的少,基本上采取等待交警到现场以后再处理,导致因小事故造成交通拥堵、民警接处警量大、群众等待时间长等一系列问题。
违章交罚款今后可用网银了
新举措:10月1日起,在全省推广使用道路交通违法处罚网上统一支付系统。全国驾驶人在我省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违法,可以通过该系统使用银联卡缴纳罚款。
现状:目前,我省已通过使用工商银行牡丹畅通卡初步实现交通违法网上缴纳罚款。推广交通违法处罚网上统一支付系统后,将拓展至使用银联卡进行互联网上缴纳罚款。
检验合格标志免检车可异地核发
新举措:7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符合6年内免检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到省内各公安交通车辆管理业务窗口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现状:目前,符合6年内免检条件的车主需携带相关资料到车辆注册地的车管所、交通管理服务站或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填写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后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部分驾照被注销者可直接申请考试
新举措:凡在我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因未按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逾期未换证被注销驾驶证,需要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直接申请参加考试。允许申请的准驾车型为原准驾车型或原准驾车型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但增驾类准驾车型除外。
现状:目前,驾驶人因未按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逾期未换证被注销驾驶证,需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要按照初学途径,即通过驾校培训后,再参加各科目考试。
驾照场考可省内异地考试
新举措:7月1日起,符合考试条件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本市内(指设区市,下同)任一考场进行考试。9月1日起,对符合考试条件且两个月内在本市预约不上考试的,申请人可选择本市以外由省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考场,参加科目二或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现状:目前,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采取属地考试模式,即学员在驾校所在地的指定考试场考试,不能自主选择市内其他考试场或跨地市考试。这种考试模式,已不能很好满足群众的实际需求,同时也影响了考试场的利用率。
遇到乱停车阻交通可打移车服务热线
新举措:7月1日起,全省各市开通全市范围内的全天候移车求助社会化服务热线。群众遇他人停放的机动车阻碍通行时,可拨打移车服务热线进行求助。
现状:目前,全省公安110、122报警服务台日均接报移车类警情1.2万起,约占总有效警情数的30%左右,报警服务台的有限资源被大量非紧急警情挤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急难警情的及时受理处置。
记满12分“回炉” 可上网先学3天
新举措:7月1日起,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参加七日道路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其中三日(12小时)可以通过互联网全省统一学习教育平台进行远程学习教育,其余四日参加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A、B类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人(未满12分),可以通过互联网全省统一学习教育平台进行不少于三小时的远程道路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完成驾驶证审验。
现状:目前,我省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采取的是集中学习的方式,即驾驶人要到交警部门指定场所参加规定时限的学习教育。
省内异地车检今后无需办委托
新举措:7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除大型客车、校车外)需要省内异地检验的,可直接到省内任一符合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
现状:目前,我省各地已实现市内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但跨地市检验暂未实现。车主需要跨地市检验的,要到车管所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后方可实现。
企业车辆事故信息可查
新举措:7月1日起,在“信用浙江”平台上发布全省企业所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和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并提供在线查询。信息发布范围包括一定时间内企业所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次数、涉及车次、情节程度(按照记分值确定)和发生造成人员伤亡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次数、造成伤亡人数。
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向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浙江”网)推送全省企业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是为了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促进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