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浙江@立案登记
只知道被告姓名和电话 法院也收案
5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4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贯彻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的通知。
昨天是立案登记制实行后,浙江法院的第一个工作日。
全省法院收案共计5700余件,当场立案5200余件;收下材料待立案共计386件;一次性书面通知补正134件。与以往相比收案量增加近20%。
这20%的增加,可以说就是立案登记的“威力”了,且看昨天浙江法院立案大厅里发生的真实案例。通讯员 孟焕良 徐安 小东 记者 郭婧
网上租房
只有二房东的姓名和电话
法院也收案了
去年10月开始租住在杭州益乐路上一套群租房里的小王,昨天和三位室友一同来到杭州西湖区法院,寻求帮助。
他们前不久刚与二房东签了合同,交了半年的房租,但此时房主突然出现,要赶他们走。房主说,二房东的租约已满。二房东答应小王他们会和房主协商,但迟迟没有着落。
小王这辈子第一次来到法院,他并没有请律师,更不知道怎么写起诉书。
8点45分,立案大厅进入工作时间,小王等人来到引导台,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写了自己人生的第一封起诉书。
根据“意见”第二条:当事人书写诉状、申请书确有困难口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记录,不得以当事人未提交诉状、申请书为由拒绝接收材料。
起诉书是会写了,但很快小王又遇到了第二个问题。
他们是在网上找的房源,只知道二房东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至于工作单位、住所等详细信息一概不知。
也就是说他想告的二房东的身份证明,他都不能完整提供。
没想到,立案大厅的工作人员说,没关系,给他出具了一张写给杭州市公安局的“协助查询联系单”,请公安局帮助核对调取二房东的身份信息。
根据“意见”第二十条: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被告、被执行人完整信息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向其诉讼代理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签发立案调查令,方便当事人查询被告、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
西湖区法院立案庭庭长说,像小王这样没有请律师,需要查询的也是比较简单的户籍信息,还不用签发立案调查令,法院提供一张协查联系单,他就可以凭单到公安局查询到所需的信息。
要在以往,这案子,肯定要等小王补齐材料法院才会收。
但昨天,法院直接收案了,只不过,在收案的同时,给了小王一张“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请他在查询到二房东信息后,再将补充材料提交到法院即可。
根据“意见”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给予充分释明。当事人能够当场补正的,指导当事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出具一次性补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期限以及不按时补正的后果。补正期限一般为十五日。
在给小王的补充、出证材料一次性告知书上,就明确了补正材料须在七日之内提交,提交后才算正式申请立案,昨天,法院只是收案。
而“一次性告知”,就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反复往法院跑。
最后,小王离开西湖法院时,除了协查联系单外,手上还多了一张盖有“收”字的起诉人提交材料清单。
根据“意见”第十条: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以“收”字号编序,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或者在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加盖立案专用章。
两起民告官
一起跑错法院了 老人手写说明
一起被告是县政府 当场登记立案
昨天,90岁的陈先生,为了自家2007年被拆的房子,想要告杭州市政府,认为当初市政府做出的他家房子是危房的认定是错误的。
但当他赶到杭州西湖区法院的立案大厅,工作人员却告诉他走错地方啦,想告杭州市政府,得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哎呀。”老爷子一听就明白了,为了证明不是西湖区法院拒收,他还手写了一份说明:“经法院指明本案属杭州中院管辖,故同意收回案卷。”
根据“意见”第十三条: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坚持向本院起诉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昨天,湖州的68户村民,想要告县人民政府,他们一早就来到了湖州中院。
他们起诉的理由是,他们村的某地块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县政府通过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方式使该地块土地性质发生变化,村民们认为县政府的行为导致村民集体土地流失,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撤销县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湖州中院当场就予以登记立案了。
此案涉及人数较多,属于群体性纠纷,涉案被告又是县政府,如果是以往,不排除可能存在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情况。
但现在,根据“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起诉、自诉、申请,应当场登记立案。
昨天在浙江督查的最高院立案庭法官说,这就是立案登记制的根本目的,改变老百姓的起诉难问题,让老百姓起诉更容易。
这些情况不予登记立案
虽然,昨天全省法院都积极响应立案登记制,还没有发现拒绝收案的。不过“意见”也明确了六种不予立案登记的情形: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根据“意见”,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释明,劝导当事人收回相关材料;当事人不同意收回的,不予登记立案,并及时呈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
去立案遇到以下情况可投诉
“意见”还明确了当事人去法院时,遇到工作人员在立案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投诉:
一、不接收材料的;
二、接收材料后不出具书面凭证的;
三、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内容的;
四、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
五、违反当事人意愿,以诉前调解、案外协调等为由拖延立案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