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94号)精神,我省自2015年4月20日起调整大工业及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本次销售电价调整,除了中小化肥用电外的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84分钱。另外一块是,中小化肥用电价格优惠分两步取消,本次中小化肥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9.16分钱。自2016年4月20日起,中小化肥用电价格优惠全部取消,执行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
据悉,对调价用户4月20日及以后的用电量,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即对调价用户4月20日前后的用电量依据调整前后电价分别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