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不是福利,而是权利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5-04-16 06:23   

年休假不是福利,而是权利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 主任 叶水荣

张某在公司已经工作一年半了,基于自己对法律的了解,张某知道自己第二年可以休年休假了,于是向公司提出要求休年休假。公司的人事部经理态度强硬,说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员工不享有带薪年休假的福利,如果张某要强行休年休假就按旷工处理。张某害怕因此失去这份工作,再也不敢提休年休假的事。

律师提醒: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该单位这样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首先,我国2008年1月1日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职工的年休假有详细的规定。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该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员工不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是违法的,因此该条款无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还对年休假的假期做出了详细规定,该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张某在该公司工作已满1年,因此可以要求休5天的年休假。

对于年休假的安排,可以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但是,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对于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后就有权休年休假,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并非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单位确实不能给员工安排年休假的,需要经过员工本人同意,且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天数对应的每日日工资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给员工安排年休假又不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员工可以带上劳动关系证明、年假申请表、单位领导批复等资料,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其依职权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和赔偿金。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主持人:叶根琴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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