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继续提高三类特殊群体生活补助费标准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5-04-14 07:49   

    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调高

    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补助调至870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也有上调

    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适当调高精减退职人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三类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补助费标准。

    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60元调整为22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50元调整为202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230元调整为270元。

    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90元调整为1200元。对符合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70元。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10元调整为186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60元调整为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30元调整为1420元。

    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扶养的子女,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10元调整为1010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调整为800元。

    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10元调整为186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360元调整为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230元调整为1420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业人员,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70元;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通讯员 张倩 记者 魏皓奋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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