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刚过,一出悲剧就进入公众视野:上个月底,深圳一家IT企业的36岁员工张某,猝死在公司租住的酒店房间里。张某生前长期熬夜加班,去世当日的凌晨一点多还在发工作邮件。
尽管目前还没有权威部门认定张某就是过劳死,但是,张某之前经常加班到凌晨甚至通宵加班,去世前一天还向母亲感叹“太累了”。可以说,张某的突然离世,跟过劳有着极大的关系。
这样的悲剧让人唏嘘不已。曾几何时,在国人的印象中,“过劳死”是和日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谁曾料到,近年来,青壮年过劳死在我国屡有发生。前几年有统计显示,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我国每年60万人过劳死。不论这一数据是否准确,从实际来看,加班工作的现象在我国极为普遍,过劳死已成为社会无法承受之痛。
过劳死,跟我们社会存在的“加班文化”有很大关系。长期以来,我们对劳动者的评价,侧重于其工作时间长短。获得企业表彰、被评为劳模的员工,往往是长期加班、牺牲休息时间的人。不知不觉中,我们形成了粗放式的、比下限的竞争方式,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在这种思维的主导下,谁工作得更辛苦、更惨,谁就更容易得到职场上的肯定。
再加上一帮贩卖励志学、成功学的人,有意无意误导年轻人。如今在各大机场,电视屏幕上都是同一帮人在声嘶力竭兜售成功之道;微信朋友圈里不时能看到诸如“睡得越晚,年薪越高”之类的文章。更有一些企业公然把“狼性”作为企业文化,以“加班文化”为荣。这些人弄出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糊弄职场年轻人。年轻人固然要辛勤工作,努力奋斗,但“奋斗”并不是和加班熬夜画等号,也不代表要靠透支健康乃至生命来实现。被誉为“创业导师”的李开复,2013年罹患重病后也反思,作息不规律、经常熬夜是其患病诱因。不知道李开复的肺腑之言,能否让一些人清醒?
要让企业抛弃“加班文化”,也不能仅靠企业负责人自律。如今我们的很多企业,依然是靠低成本和廉价劳动力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劳动者即使不想加班熬夜,在劳动力买方市场前也无可奈何。面对这样的局面,法律应当有所作为。目前,过劳死还没有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对企业强迫员工加班的惩戒也太过温和。要减少、杜绝过劳死,还需要相关部门完善法律,对强迫、变相强迫员工加班的企业予以重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
我们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人们生活更美好。如果生命都没有了,再多的钱又有什么意义呢?那些故意混淆概念误导年轻人的“励志大师”、那些公然鼓吹“狼性文化”的企业家,似乎应当好好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