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在最新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网络交易中不得从事的8项活动——
1.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知名网店、知名应用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知名网店、知名应用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相混淆;
2.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标识;
3.对他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恶意评价或者诋毁,或者进行虚假投诉、举报;
4.恶意实施批量购买后批量退货或者拒绝收货等行为,损害他人利益;
5.虚构网络交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虚构交易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
6.利用技术手段干扰搜索、排名结果;
7.发布虚假商品、服务信息;
8.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规定,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卖家不得强迫买家“改评价”
“托儿”不得伪装成消费者
可能你也有过这样的经历:买到货不对版的商品,给了“中评”或“差评”,卖家打电话苦苦纠缠、骚扰甚至威胁,想尽一切办法要求你把评价改为“好评”。
今后,对付这种“只许说好不许说坏”的做法,将有法可依。
《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禁止强迫评价”: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务评价。违者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些网商为了追求销售量,会请专业机构做推广、评论商品,这些“托儿”的“花言巧语”让普通市民眼花缭乱、难辨真假。
征求意见稿对此规定,通过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并因此获取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未向消费者披露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团购”,是很多市民热衷参与的活动,但团购商品质量不好、服务不佳的情况也屡有发生。
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组织团购活动时,应当对团购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资格、团购商品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予记录。如果没有做到,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