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狮峰龙井表明产地
不宜被某个企业独占
一审时,杭州滨江法院一家家走访过龙井村的茶农、茶商,基本认可了“狮峰龙井表明产地和来源”的说法。
法院审查认为,狮峰龙井的说法历史上已有之,并形成了一定的含义,所以被告用“狮峰龙井”或“狮峰西湖龙井”文字的行为,出于善意,是用以表明销售的茶叶的产地和品种来源,并无不当。
“狮峰与龙井茶的联系,有深厚历史文化底蕴,茶农茶商都有权正当使用,用于描述茶叶的产地来源,不宜由某一个企业独占,否则将排除和限制正当的市场竞争。”另外,杭州狮峰茶叶公司产品本身也有一定美誉度,不存在攀附名牌的主观故意。
滨江法院由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浙江茶叶集团上诉到杭州中院,目前,二审的判决结果也出来了,维持原判。
滨江法院民三庭的叶庭长说,这个案子关注度很高,不仅关系到两家茶叶公司的商业经营活动,还牵涉到当地茶农茶商的自产自销行为。如果简单地以商标权应受到保护为由,而不允许当地茶农茶商,使用或是限制使用“狮峰”的字样和图标等,势必会对龙井茶产业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