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4-12-05 06:36   

居住证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居住证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与当地户籍人口同享教育、就业、公积金等公共服务

    并逐步享受住房保障、养老服务、中高考资格等权利

    国务院法制办4日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1月2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邮寄信函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

    解读

    实践

    居住半年以上可申领居住证

    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为了确保居住证办法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征求意见稿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确定居住证制度实施的区域范围,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同享基本公共服务和多项便利

    在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务: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

    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便利。根据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证等便利。

    意见稿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受的权利及便利: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便利。

    建立了登记为常住户口的通道

    在持证人登记为常住户口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类城市制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

    杭州:持有居住证可享13项权益

    作为流动人口大省的浙江,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较早建立居住证制度。《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流动人口在杭州居住30天以上的,就应该到公安机关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拿到了临时居住证,在杭州连续居住满3年,符合“有稳定工作,在杭州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年以上”等条件的,就可以申请有效期为9年的《浙江省居住证》。

    杭州警方介绍,拥有《浙江省居住证》,起码可享13项权益。包括: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享受政府提供的创业就业扶持;在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享受相关政策;不再在本市就业,住房公积金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可以享受特殊困难救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可以在市区惠民医院或者本市医院爱心门诊就诊,享受医疗费减免;可申请租住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详情参见本报9月23日A07版)

    2011年11月10日,杭州下城区石桥派出所发放了杭州市第一张《浙江省居住证》,领证人是来自甘肃兰州,在杭州工作、生活6年的市公交一公司司机张煜。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  编辑: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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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4日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