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委下发《关于在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中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的意见》,要求党员干部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中做到“十个严禁”。在具体执行中,到底应该怎么把握呢?哪些行为是禁止的呢?市纪委结合典型案例为大家进行解读。
一.严禁阳奉阴违、拒不执行或消极对待市委、市政府关于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严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擅自拖延、设置障碍。
案例:今年1月至7月,杭州萧山交通投资集团陈某某,在处置萧山机场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过程中,重视不够、中标结果异议处置不当、配合调查不力、报告不及时、整改不到位,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三.严禁利用职权、职务的便利和影响为亲友取得建设工程打招呼批条子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例:萧山区瓜沥镇沈某某,作为“联村联网工程”项目的联系人,帮助个体建筑户戚某某开具萧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介绍信参与永福村“联村联网工程”项目招投标,并两次收受戚某某的香烟卡共计价值人民币7800元。沈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严禁违反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等法律法规,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漫天要价。
案例:2008年初,富阳市人民政府根据东大道项目规划需对富春街道新民村的部分农户及中小企业房屋进行搬迁。该村支部书记许某某,有一处房屋位于项目拆迁范围内,已于2006年出租给他人开办花岗石加工厂。
按照政策规定,许某某的房屋不能按拆迁企业的标准进行赔偿,然而许某某为了获得较高的赔偿费,提出被拆迁房屋以企业标准赔偿,赔偿费不得低于200万元的要求,并提供虚假材料作为拆迁房屋赔偿依据,最终多获赔偿20余万元。许某某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并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五.严禁纵容、支持甚至帮助策划、教唆亲友和群众弄虚作假,获取政策、法规之外的利益。
案例:1998年8月至2008年4月,上城区第三房产公司胡某某,在明知他人欲非法获得列入拆迁范围的直管公房租赁权,并以拆迁户的名义占有安置公房的前提下,仍然违规签字审批,将四处直管公房的租赁权非法转让给他人,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54余万元。胡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理,并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六.严禁曲解政策、反面宣传、散布不利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言论或信息。
案例:余杭某街道许某某于2014年5月,擅自将市委关于重大民生项目的批示意见上传到qq群,造成不良影响。许某某受到效能问责,并被调离岗位。
七.严禁违反有关政策、法规,怂恿、唆使群众干扰、阻碍重点工程建设,支持、煽动或组织群众规上访、聚众闹事。
案例:余杭区某街道村民姚某某(中共党员),三次参与违法聚集活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余杭区纪委对其党纪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
八.严禁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中突击搭建违法建筑,支持、煽动群众违章突击搭建等。
九.严禁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中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截留、侵占、贪污、挪用项目工程建设资金。
案例:杭州市西湖房地产实业总公司陈某某,2007年5月至2011年6、7月,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杜某某、舒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请托,违规帮助上述请托人安置房子,收受“好处费”共计204余万元人民币。此外,陈某某于2005年至2010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拆迁等方式违规安置给关系户22套安置房及19间商铺,最终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6032余万元人民币。陈某某被开除党籍,并因滥用职权、受贿等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十.严禁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