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12月1日正式施行 重大、特大事故责任领导 终身不得任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4-11-11 07:20   

新《安全生产法》12月1日正式施行 重大、特大事故责任领导 终身不得任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今年12月1日起,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将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力度的举措之一。

昨天,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邬燕云副司长来到杭州,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宣贯解读。

对比新、旧《安全生产法》,可以发现法规的修订称得上是“斟字酌句”。例如新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有一句话提到了“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其中的“锁闭”,在原法中为“封闭”,这两个词语有什么区别呢?

邬燕云解释说,之所以将“封闭”改为“锁闭”,是鉴于多起生产安全事故的惨痛教训。“一些厂房、歌舞厅明明有三四个出入口,但负责人在生产、营业时间只留了一个大门,其他出入口都上锁,一旦起火,里面的人就很难及时疏散,往往伤亡惨重。”

和原《安全生产法》相比,12月1日起施行的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和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原法只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而新法进一步加大力度,不仅处罚事故单位,也处罚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双罚”。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按照事故性质处以不同级别罚款。

例如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重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除了发生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平时出现违规行为时,除了单位受罚,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一并处罚。

与此同时,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单位的罚款金额也大幅提高。例如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了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等责任外,还将处500万元至1000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罚至2000万元。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张梦月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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