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鸭、鹅 不能随便卖了 储存、运输和销售要保持在0℃—4℃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4-09-11 10:12   

今年七月起,浙江11个市的主城区全面禁止活禽交易,所有禽类必须杀白上市。日前,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批准发布《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该规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昨天,相关部门的专家对该规范进行了详细解读。

《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由省预防医学会牵头,会同省畜牧畜医局、浙江大学、省农科院、相关企业等单位共同起草,适用于在浙江省境内冷鲜鸡、鸭、鹅的加工经营(冷鲜鹌鹑、鸽子参照执行)。

标准对冷鲜禽类加工经营的温度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家禽在宰杀后1小时内,胴体中心温度要快速冷却至7℃以下。所谓胴体,是指屠宰放血、脱毛和去内脏(可保留肺、肾)后的鸡、鸭和鹅的整个躯体。

在后续的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温度也要始终保持在0℃—4℃,冷鲜禽销售时,应该设立专柜,不能在常温下保存。

省预防医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丛黎明说,在检查中,他们发现,有些销售点在常温下加点冰块,把杀白鸡鸭往上一放就销售。这种做法达不到温度要求,不符合规范,在0℃—4℃温度下,冷鲜禽的保质期可达3天,仅放冰块,保质期就会缩短。

规范没有对冷鲜禽的保质期做出强制规定。丛黎明说,在实际调查中,他们发现,因为加工工艺和包装形式的不同,保质期也各不相同,有的3天,有的5天甚至6天,有些出口产品高达20天,所以规范对产品保质期不作强制规定,但提出,由企业根据科学研究实验结果自行确定保质期。

对于产品的包装与标识,《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提出,预包装冷鲜禽的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非预包装(散装)冷鲜禽外包装的标识至少表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加工日期和保质期;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运输与贮存方式。

从规范屠宰厂出品的禽肉都统一具备“一证两标”,即动物检疫合格证、当地检疫部门的检疫合格标识、企业检疫标识。前两者由专业检测部门提供,是禽肉进市场的硬杠杠。后者由企业提供,包括生产企业、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外省进入浙江销售的冷鲜禽,也必须要符合规范。老百姓去市场购买时,要认准‘一证两标’,假冒检疫检验合格标识的不法行为,将受法律追究。”省畜牧兽医局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处副处长陆国林说,消费者若发现不法行为,可以直接拨打12315热线投诉。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祝洁炜 通讯员 林莉 陈娜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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