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商需明示节能信息
草案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实施、验收等环节分别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主体的节能义务和监管职责作了规定。
针对目前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关于建筑节能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未作约定的问题,草案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为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草案规定,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即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用能设备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建筑用能监测系统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进行专项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建筑节能设计实施情况。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情况报告。
明确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涉及产权主体复杂,需要各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草案明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房产、机关事务管理、教育、体育、卫生、贸易等部门,根据既有建筑统计信息,编制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由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
针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草案对应当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类型作了明确,规定用电超过能耗限额标准1.5倍的大型公共建筑、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改造的民用建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需要进行节能改造。
审议中,有意见提出,根据杭州市经信委反馈,目前杭州市已经鲜有用电超过能耗限额标准1.5倍的大型公共建筑,提出条款的设定应根据实际进行调整,并建议杭州市经信委会同市建委对该条款的能耗限额设置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