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时间 290人因为污染环境被法院判刑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4-06-11 07:43   

昨天上午,嘉兴的陶金付、陶洪卫、陶连华等三人,因为近半年来擅自将洗车间除锈过程中产生的100余吨工业废水排入天然水塘内,严重污染环境而站在了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上。

同一时间,被告人杜建良也因无照经营铜酸洗加工,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严重污染周边环境而站在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上。

这两起案件中几名被告人被起诉的罪名都是污染环境罪。浙江省高院透露,从去年6月份至今年5月,浙江全省法院受理的污染环境案件已达147件,涉及290人。

一年时间 浙江法院严惩污染环境犯罪290人

大部分案件都与水污染有关

浙江省高院透露,近两年全省受理的环境污染案件出现了大幅上涨的趋势。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全省受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尚为0;而去年6月至今年5月,全省受理污染环境案件达到了147件290人。

案件数大幅上涨的原因,主要在于《刑法修正案(八)》在第46条对刑法第338条进行大幅修改,将污染环境罪的构罪标准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了“严重污染环境”,大幅降低了污染环境犯罪的构罪标准。”

“浙江的中小企业较多,少数企业人员环保意识薄弱加上逐利心态,使得环境违法行为频发。”浙江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光多表示,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有毒物质、固定废物等污染物,如果按照环保要求处理,其正常处理费用在2800元至3200元一吨,但这些企业委托他人非法处置的价格在60元至120元一吨(车),如果企业直接排放,则近乎为零成本处置。这导致了一些不法企业顶风作案。

陈光多说,在法院审理的众多污染环境案件中,水体成为了污染环境案件的重要犯罪对象。90%左右的案件均为电镀加工经营业主没有按照环保要求处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向网管或采用私设暗管,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严重超标的铅、汞、镉、铬、铜、镍、锌等重金属或氰化物的废水,在个别案件中,重金属的含量甚至超过国家或省级规定排放标准的上千倍,导致严重污染环境。

法院将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

为了严惩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浙江高院日前出台了《关于保障“五水共治”依法推进的意见》,还要求全省法院依法受理涉“五水共治”相关案件,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严格控制环境污染犯罪中缓刑的适用。也就是说,今后因污染环境而犯罪 要想获得缓刑比较难。同时,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监管不力等相关线索,要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查办。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张玎 通讯员 王华卫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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