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禽零售须代宰,不得直接带出市场
昨天,杭州市政府门户网发布了《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进行网上听证。提出“杭州市食用类活禽交易实施严格检疫、隔离经营管理,推行集中宰杀,冷鲜上市。”
所称活禽,包括鸡、鸭、鹅、肉鸽、鹌鹑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等食用禽类动物和养殖或者捕获的各类观赏禽类动物。
禁止设立活禽交易场所的区域
《办法》规定: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滨江区范围内禁止设立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花鸟市场不得设立观赏禽类交易区。萧山区、余杭区以及各县(市)范围内禁止设立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花鸟市场观赏禽类交易区的区域,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所谓活禽零售市场,包括专业活禽零售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的活禽交易区,以及活禽零售商店。
活禽交易市场设置具备4个条件
设置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应当符合4个要求:
1、交易区、宰杀区独立封闭设置,与其他经营区严格分开,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
2、水禽交易区和旱禽交易区分隔设立。
3、配备排风、给排水、清洗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等设施,通风良好。
4、设施设备及安装符合消防、环保、食品安全等要求。
《办法》规定,设置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1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整改仍未达不到要求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同时规定,在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活禽在禁止活禽交易的区域进行宰杀、加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活禽交易连续经营不得超过10天
《办法》规定: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连续经营的,应当定期休市。连续经营不得超过10日,每月休市不得少于3日。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应当将休市日期按照季度事前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在经营场所公示。
休市期间,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的举办人应当清空经营场所内的活禽,按照卫生防疫的要求,对交易区域的场地、设施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
同时规定,在休市期间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仍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活禽零售应代宰出场
活禽零售市场出售的活禽应当经过代宰后,方可被携带出交易市场。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活禽交易市场购买活禽后必须经过代宰,活禽不可直接带出市场。
活禽零售市场内的经营人对出售的活禽未予宰杀即允许购买人携带出交易市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运输活禽进入杭州市的,应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并应当经指定道口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验和消毒,取得签章后,方可进入本市交易或者集中屠宰场进行宰杀。
暂停活禽交易期间,除种禽、苗禽运输和直接运至集中屠宰场宰杀外,不得运输活禽进入杭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