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浙江海盐法院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双方订立的合同内容出现了矛盾,结果被告拿不出合同内容要求的商品了。
去年9月,经营外贸生意的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应外商采购需要,与海盐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签订了不锈钢带购销合同,合同对钢带的宽度、厚度都做了相应的要求,同时要求钢带每卷为5公斤,米数为50米。
交付后,贸易公司又将该批钢带交予外商。可经过检验,该批钢带只有45米,未达到外商与贸易公司所签订的合同要求,贸易公司为此不得不赔偿外商违约金9万元。为了追讨这笔赔偿款,贸易公司将海盐的不锈钢有限公司告到了法院。
海盐法院经审理查明,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钢带的宽度和厚度,达到50米的长度就要超过5公斤的重量,5公斤一卷的重量就达不到50米的长度,并且贸易公司没有在合同中特别指明一定要按照米数来。同时,按照海盐地区不锈钢带行业的结算方式,一般都是按公斤计算,因此,海盐法院认定,不锈钢有限公司按5公斤一卷的标准生产没有违约行为,不存在生产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承办法官指出,贸易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在先,贸易公司应知晓外商所需的标准,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明应达到的米数是硬性标准;而不锈钢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生产不锈钢带的厂家,在签订合同或生产过程中发现该合同订立的标准有瑕疵后,应及时与贸易公司进行沟通。本案交易过程中,双方都有过错。
昨天上午,经法院调解,双方都同意各担责任,不锈钢公司赔偿贸易公司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