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杭州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办法》中所称客运汽车,指的是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以及班车、包车客运车辆。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实行治安备案制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经营资格、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持经营许可证件、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
当客运经营者出现停业、变更客运车辆外观与号牌、调整营运线路等六大情形时,应当自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妥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公安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客运经营者应在客运车辆上放置治安备案标志,并对托运、寄存行李物品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对拒不接受治安安全检查,或者非法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站、乘车的乘客,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等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客运汽车从业人员来说,当客运出租汽车载客途经治安管理服务站时,应接受治安登记和检查。在营运过程中遭遇不法侵害,发现治安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应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案发现场秩序。当发现乘客有遗忘的财物,应主动送还失主,或者送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处理。
违反《办法》规定的客运经营者和客运汽车从业人员,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罚款,视情节轻重,分别从200元至20000元不等。
譬如对拒不接受治安安全检查的乘客,或者明知乘客非法携带危险物质和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站、乘车,未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未责令其出站的客运经营者,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看完《杭州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如果你有想法,可提出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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