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如何让更多人受益?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4-02-12 06:37   

人大代表建议:逐步将各类专业人才纳入保障范围

多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 建立个人资产动态监控体系

每年修订公共租赁房申请标准 为自愿退房居民提供优惠政策

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关于尽快制定〈杭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是编号为“2”的议案。这份议案的领衔代表是上城区代表团的李国平,贺晓卿、李一青、杨鸣等14位市人大代表附议。

在杭州以租为主的住房保障理念中,公共租赁住房是保障房的发展重点,对解决住房困难问题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2011年,杭州出台了《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于同年12月开始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状况有了显著改善,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收入审核难、后续管理难、住房保障工作机构不健全、立法层级较低、管理执法主体缺失、执法手段空白等问题……”

上城区代表团提出,由于上述问题的出现,通过立法层面制订《杭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迫在眉睫。此次议案中,他们也附上了一份《杭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建议性草案。

建议将各类专业人才 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上城区代表团认为,《条例》应当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的对象、范围和方式。

“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将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作为基本保障对象,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把所需各类专业人才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李国平说。

为了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方式,议案提出以政府投资建设或通过其他途径,限定标准价格,通过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货币补贴等形式予以保障。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建议建立多部门和跨地区的信息共享体系

“收入审核难”是议案中点出的现有问题之一,对此,上城代表团提出,要以《条例》来推动资产动态监控体系的建立,完善个人信用机制。

“我们建议,以条例列举形式界定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者申报的财产和收入范围,利于审核对号入座。”所谓的收入,指的是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财产则包括房屋、交通工具、股票证券、股权和银行存款等。

“申报者应该如实申报,并对申报的收入、财产及相关证明凭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议案提出,对已经获得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应在租赁期间内,每年年终向所在地管理部门详实申报财产和收入。主管部门应进行审核,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令其限期退出,并按市场租金价格收租。

对于完善个人信用机制,上城区代表团建议以条例形式,推行和建立多部门和跨地区的共同参与信息共享体系,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基础台账、个人信用评估,如此一来,主管部门能够准确及时地了解保障对象的实时信息。


建议每年修订公共租赁房申请标准

以2013年为例,杭州市本级公租房和廉租房申请条件中,都对困难家庭收入作出了规定。其中公租房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47691元;廉租房申请家庭在持有证明的基础上,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的2.5倍(含)。

上城区代表团建议,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根据当年当地的居民收入情况,适时对公共租赁房申请标准进行修订,并在报刊、网络上公示,以便申请对号入座。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册,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住房的权利。

同时,除了老伤孤残和军烈属等社会优抚对象外,分批分次实行租金补贴与实物配租相辅。如果保障对象的收入增长超过了保障标准,则停止补贴。以上措施,可以有效避免廉租房“终身制”,减少公共租赁房退出阻力。

明确廉租房、公共租赁房退出情形

《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满足采取隐瞒事实等手段骗租公租房,或是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等7大条件的承租人,房管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租房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城区代表团建议,《条例》要明确廉租房、公共租赁房退出的情形,让主管部门执法主体有法可依。

比如说“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由主管部门予以审核并公示。未依照申报材料,或者已申报材料但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原合同或者协议期限届满之日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而租赁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满足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将保障性用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等九个条件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出售住房。


“骗租”应当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和罚款

申请对象在廉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情况下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明确处罚情形和力度,将“骗租”的责任人、出具虚假证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违规使用者、拒不腾退保障住房的列为处罚对象,依照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以拒不腾退保障住房为例,议案提出,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延长居住期限,临时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而没有正当理由却逾期不搬迁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议案认为,申请对象出现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罚款,视情节轻重而定。譬如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或者租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三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上城区代表团还提出,对已经不符合保障对象条件或自愿退出廉租房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应提供优惠的政策和金融支持,鼓励其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用房,解决其后顾之忧,顺利退房。

两会热评

经济房能否引入住房券?

小天

这些年,我市连续出台一系列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件,从提高(租)购房者的准入门槛、堵塞投机渠道、加大开发商资格认证力度以及控制建设成本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这对我市众多中低收入者来说,确实带来一定的利好。由此想到了一个并不算新的话题:经济房能否引入住房券?

在全国不少地方推行教育券制度为改革经济适用房引入了全新的理念。其主要做法是将公共财政的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平摊给读小学、初中的本县义务教育对象,学生家长可持学券自由选择学校,政府根据学券给学校兑现。哪个学校的教育质量好,招生多,得到政府的资金就多。这样增加了学校之间的竞争,同样也满足了学生多元选择的需求。

同样,我市的经济适用房也可以通过住房券的方式,全面引入市场的理念。比照教育券的做法,政府可以做一个测算:现有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相当于每平方米减免了多少税费?然后将每平方米的税费通过住房券发给中低收入市民,让市民在购房时等额抵扣房价,不足部分则自己购买。同时,规定只要不是排屋、别墅,全市所有的公寓楼盘都可用住房券购买。但享受住房券的面积要与政策配套,同时在产权证上注明该房为经济适用房,在此后的转让、变现过程中,都应用现金补足差价。这样,全市的商品房也同样是经济适用房,而全市的经济适用房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房。

政府将住房券给了中低收入者,而市民将房券交给了开发商,开发商再将房券交还给政府,领回了差额。在房券的流转过程中,政府的“暗贴”变成了“明补”,其结果是政府在没有多增加一分投入的前提下,避免了繁杂的监管,居民也可以根据各自的不同需求选择满意的住房。

住房券的实施不仅仅是一种操作手法的变化,更是政府管理理念的变革。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公共资源的配置需要引入市场化;为群众提供带有福利性的保障措施,也尽量要通过市场这双无形的“手”调节。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见习记者 张梦月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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