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大率先修法 即日起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4-01-18 06:23   

浙江人大率先修法 即日起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明确将“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作为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法定情形。昨日,这个决定正式公布,这意味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浙江公民,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了。

据悉,浙江是全国首个通过修改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单独二孩”政策予以落地的省份。

去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调整生育政策的决议》,要求各地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法规或作出规定,依法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省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浙江省累计少生2600万人,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30年,群众生育观念发生整体性变化。但是从2010年开始,全省老年人口规模进入快速增长期,人口结构矛盾逐步显现。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必要的。

此前,省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围绕完善现行生育政策一系列研究论证成果表明,在2014年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头五年出生数年均增量10万人左右。此后近十年,出生数增量基本稳定在8万人左右;户籍总人口将于2026年达到峰值,总量增加约100万人。

其中,到2015年,户籍总人口将达到4908万人,比现行生育政策下增加18万人;到2020年全省户籍总人口将达到5018万人,比现行生育政策下增加近69万人。全省常住人口仍将控制在“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设定的5700万人以内,不会对教育、卫生、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较大压力。

生育二孩需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修改后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记者 徐墉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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