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总给人感觉是判案的地方。其实,法院还有一个很强大的功能,也可以算是对判案的延伸,叫做司法建议。
在办案的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党政机关、行政部门等单位团体在工作中存在着制度漏洞、行为瑕疵等情况,就可以提出改进建议,使司法既解决纠纷,也帮助弥补漏洞,有点像个啄木鸟。
昨天,浙江省高院发布消息,浙江各法院在去年已经发出了868份司法建议,710份得到了及时反馈,602份被采纳落实。
据统计,这些司法建议涉案类型主要是行政案件,其次为民事、商事和刑事。建议对象中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将近九成。
一条综合治理环境污染的建议 促进环境违法案件从33件减少为3件
海宁制造业发达,要在这里开办必须经过环保审批的企业,如果没有经过审批,就无法接通水电。2013年就有两家企业因为没有经过审批,而被供水供电部门“拒绝”。
这样一条规定的出台,就是缘起于海宁法院2013年4月的一条综合治理环境污染的司法建议。
海宁法院的法官介绍,随着环保部门对污染治理越来越重视,处罚的污染企业也越来越多,许多处罚案件还由环保部门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像2012年,海宁法院共受理这类执行案件33件,同比上升两倍。
虽然这些案件在多部门配合下已经执行完毕,但反映出的问题却很多。海宁法院执行局局长程建国说,由于各部门之间并没有审批联系制度,这导致了污染企业即使被处罚还是能够正常生产。
为此,海宁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提交市环保局,建议其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投资建设、供水供电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在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时进行环保审批引导;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应告知其先向环保部门申请环评,拒不同意的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应向环保部门通报;核发营业执照后,发现有违法经营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电力、水务部门在供电供水时,应当检查其合法经营的相关手续,如果该企业必须经过环保审批而未经审批的,不能与其签订合同。
收到建议后不到1个月,环保局便与工商、电力水务等部门建立对接机制,环境违法行为迅速被有效遏制。去年,海宁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只有3件,而且都是司法建议发出之前的遗留案件。
省高院一纸建议 弥补了宁波经适房申购制度漏洞
利用司法建议查堵漏洞维护民生的不在少数。去年浙江高院行政二庭的一条建议,促使了宁波市政府完善了经济适用房的申购制度。
2007年12月,吴某家庭因无住房申购限价商品住房,经宁波市房地产部门审查,向其发放准购证后,吴家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还办理了购房按揭贷款手续。
可到了2008年4月25日吴家却收到了取消购房资格的通知。原来2008年4月17日,宁波市审计局作出《宁波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对象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指出吴某2006年度工资总收入为40600元,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3533.33元大于申购条件人均可支配收入11804.4元,因此不符合申购条件。
吴家不答应了,先后对政府、住建委、民政局等提起多次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均未胜诉。浙江高院再审复查认为吴家确实不符合申购条件,提出行政复议也已超过法定期限,行政复议并无不当。
但法官在办案之外,还发现宁波市的经济适用房申购程序上存在管理漏洞:如果在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申购之初,审计、民政等及时介入资格审查,当事人就不会因程序滞后而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
2013年6月末,浙江高院将司法建议发送到了宁波市政府,相关部门也十分重视,经过研究后决定,在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过程中启用民政部门收入核查平台,同人力社保、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信息系统联网比对,同时,审计部门提前介入审核,并同步进行跟踪审计,完善了保障房申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