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大火纵火者李丽娟一审被判死刑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3-11-07 06:44   

昨天上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萧山1.1特大纵火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李丽娟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丽娟为发泄因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产生的怨愤,在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的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仓库中纵火焚烧该公司财物,致公司二号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被全部焚毁,并造成三名消防官兵牺牲、三名消防战士受伤,公司直接经济损失600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放火罪。

关于李丽娟的辩护人提出的,消防员身陷火场是因为灭火时处置不当、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李丽娟不应该为3位消防队员的牺牲承担直接罪责等辩护理由,法院均未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单位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消防设施符合相关规定,并在日常管理中尽到消防安全教育职责;虽然紧邻李丽娟纵火焚烧的包装仓库的其他仓库中存有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有违消防安全管理,但李丽娟作为仓库资深员工,明知仓库内存放有纸箱、塑料制品以及酒精等大量易燃、易爆物品,仍纵火焚烧,具有放任重大火灾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

消防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在最短时间内调集最强战力展开灭火,并就近占据水源确保灭火现场的不间断供水;为控制火势蔓延并搜救可能被困火场的人员,积极组织消防战士开展内攻,但因风向突变火情发生变化而致陷身火场。整个灭火工作符合消防部队战斗条令。辩护人指责消防处置不当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被告人李丽娟明知仓库内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物品且当时有众多员工上班,仍纵火焚烧,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即便李丽娟主观上没有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害的犯罪目的,但其对纵火焚烧仓库内易燃物品、之后火势可能无法掌控的情况应有所了解。所以对于人员伤亡、财产毁损的结果李丽娟应负罪责。

李丽娟辩护律师透露,在前一天会见李丽娟时,曾问及如果法院今天的判决“不好”时,其是否上诉?李丽娟表示坚决反对上诉。“我不想拖累家人。”李丽娟说。

辩护律师称,李丽娟出于对牺牲的消防队员的忏悔及不想拖累家人的考虑,已经丧失了求生欲望。不过,李丽娟的家属有上诉的意愿。

一审宣判后,李丽娟将有10天的期限考虑是否上诉。如果其仍然决定不上诉,在判决生效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张玎 通讯员 钟法  编辑:郑海云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