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位于萧山瓜沥镇临港工业园区内的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突发大火。300多名消防救援人员分批赶赴现场,全力扑火。在扑救过程中,3名消防官兵在火场壮烈牺牲。后经公安、消防部门全力调查,确认这是一起人为纵火案件,犯罪嫌疑人为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员工李丽娟。
昨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庭审从上午九点半开始,一直持续到下午四点多才结束。
检方认为应当以放火罪追究李丽娟刑事责任
庭审开始后,公诉人首先宣读了起诉书:
2012年12月,被告人李丽娟因工作岗位调整、工作琐事纠纷等原因与同事产生矛盾,遂产生以放火的方式泄愤的恶念。
2013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丽娟穿男式棉衣,携带事先购买的打火机,骑旧电瓶车,从其居住的萧山区瓜沥镇运西村15组29户出发,沿三益线前往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为了躲避公司正门监控,李丽娟行至公司西南侧,翻墙入内,从厂区西侧进入二工厂西侧楼梯,走楼梯进入二工厂三楼包装仓库内,点燃包装仓库内的一堆纸箱,确认点燃后逃离放火现场。
当时,工厂内有193名员工在工作,起火后及时疏散。火势迅速蔓延导致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超过6000万元。在大火扑灭过程中,消防战士尹进良、尹智慧、陈伟牺牲,王亚飞、黄海军、王磊不同程度受伤。
检方认为,被告人李丽娟为泄愤而放火,致使多人伤亡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丽娟承认纵火事实 目的只为不让班长休假
对于检方的指控,李丽娟表示没有异议。不过,她说当初只是想报复一下班长,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李丽娟说,自己在友成公司做了两年多的仓库管理员,因为与班长产生了矛盾,所以想到了用这个办法报复他。为了点火,她还买了5只打火机,不过放火的时候只带了一只。
李丽娟管的仓库里有塑料箱和纸板箱,她点燃的是旧纸板箱。
而据李丽娟在庭上的表述,她起初想点燃的是楼梯门,之所以最后选择了烧纸箱有两个原因。一是纸板箱烧起来的话公司领导就会去找她的班长,这样班长就不能休假了。她也达到了报复的目的。
而另一个原因是纸箱的南面有人在上班,这样烧起来的话马上就有人能看到,可以尽快扑灭,不会损坏别的东西。
李丽娟还说,她后来还看见了灭火的场景,当时整个人已经麻木了。
“你有无看到三个消防战士牺牲,你怎么想的?”当辩护人向李丽娟问到这个问题时,李丽娟突然大哭了起来,“我当时都快疯掉了。”
随后,法官又向李丽娟问道:“你是仓库的老员工,应该是预见到后果的严重性,你没有想过吗?”李丽娟选择了沉默。
辩方认为此案存在他人放火的可能性
庭审中,李丽娟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丽娟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没有异议。但也提出一个观点,其说,从目前检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还不能排除还有他人暗中放火的可能。
辩护人说,从证人证言以及李丽娟本人的口供以及监控摄像摄录的内容来看,李丽娟进入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二号厂包装仓库三楼放火的时间是2013年1月1日凌晨2点30分许。而根据证人卢某某的证言及李丽娟本人的供述,可以确认友成公司二工厂西侧楼梯的大门在2013年1月1日凌晨2点钟以后一直处于未锁状态。
据此,可以确认,在李丽娟通过该楼梯大门进入包装仓库之前,该楼梯大门已经开启了三十分钟,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该大门进入包装仓库实施放火行为。而且9号监控除了显示李丽娟进出现场,案发时间还有其他人进入现场,是一个拉车的人,此人一直没有查清。
辩护人还说,仓库管理员卢某某平时下班前都会照例锁上仓库的中门、货梯门以及楼梯的门,唯独在案发的当日忘了锁上楼梯的门,恰好在这一天发生了放火案。此点没有引起警方足够的重视。
辩护人说,这些疑点是质疑本案另有放火嫌疑人,不能排除他人放火可能性的理由。
公诉人:辩方的意见极不负责任
除了质疑有他人放火可能外,辩护人还提出李丽娟不应为本案扩大了的损失承担罪责。
辩护人认为,李丽娟的放火行为与三名消防战士的牺牲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说,李丽娟主观上没有侵害消防战士的心理。
辩护人还提出,从火灾调查情况来看,友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缺位,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形同虚设是这次火灾发生重大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
针对李丽娟辩护人的几点意见,公诉人用了“极不负责任”几个字予以回应。
公诉人认为,本案所有证据都指向李丽娟一个人,凭空怀疑还有其他人同时放火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至于被告人李丽娟能否认识到放火的严重后果,应当看她放火时的心态。从调查来看,李丽娟放火犯罪是有准备的。
公诉人还强调,因果关系就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李丽娟的放火行为和消防人员的救火行为之间没有其他足以影响因果关系的因素了。
“消防战士为救火而牺牲,李丽娟却不用承担责任,这是什么逻辑呢?”公诉人再次反问。
另外,公诉人还说,辩护人指责友成公司消防管理不到位,消防设施形同虚设。这么严厉的指责没有依据。因为根据消防部门的介绍,进去救火时消防设施完好,道路畅通。工人的证言也说平时厂里消防设施是到位的。
庭审最后,李丽娟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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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
根据《刑法》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依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