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出资两罪并罚,一审判处浙江裕兴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裕兴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90万元。此外,被告人郑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程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认为,浙江裕兴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在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被告人张裕兴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郑瑛、程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裕兴作为杭州天策担保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在公司增资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
对被告人张裕兴及辩护人提出的张裕兴只是同意下属去增资,但其不知他们做了违法的事,被告人张裕兴的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罪的意见。法院经过调查认为,被告人张裕兴作为浙江裕兴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杭州天策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其为了杭州天策担保有限公司达到开展银行授信业务的资质,决定浙江裕兴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给杭州天策担保有限公司增资并委托下属办理增资事宜,其明知浙江裕兴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没有4000万元可用于增资,仍然指使下属办理增资,并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上签字,主观上已具有了抽逃出资的意愿。另外,其还授意下属实施了抽逃出资的行为,这些都符合抽逃出资罪的构成。所以辩护意见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