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试点二代证指纹登记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3-08-21 06:49   

    力争9月底之前

    全省派出所都能登记指纹信息

    登记指纹信息,是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特别是信息化、数字化的技术进步,对居民身份证管理和使用提出的新要求。

    2012年1月1日,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正式实施,决定在居民身份证中登记指纹信息。

    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是指纹采集和自动识别,证书制作以及信息网络传输等各种科技成果集成。国家机关和社会用证单位可以通过核验指纹,快速、准确地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更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记者从省公安厅人口服务管理总队获悉,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部署,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我省在杭州市上城区清波派出所、建德市乾潭派出所、舟山市定海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边防派出所开展了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试点。

    7月起,各市组织开展了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市级试点。

    力争今年9月底前,全省所有户籍派出所(办证中心)在群众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登记指纹信息,今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受理登记指纹信息居民身份证各项工作。

    截至8月14日,全省已受理登记指纹信息居民身份证42000余张。

    法条链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记者 胡大可 柏建斌/文 尹炳炎/摄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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