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杭州中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兴华等19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抽逃出资、危险驾驶一案(详见本报2011年6月21日4版报道)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李兴华因集资诈骗罪、抽逃出资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董忠义因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王琦、胡永明因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上述四名被告人均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兰海等15人因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并处人民币3万至40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对公安机关冻结、扣押、追缴的存款、退赃款、退赔款、追回款和普洱茶等财物,判决依法处理后按损失比例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李兴华等人以抽逃出资的方式非法设立云南鸿如茶业有限公司,后又在杭州、宁波两地设立多个分公司。至案发前,共向1200余人非法集资计人民币1.38亿余元,造成被害人直接损失人民币1.28亿余元。非法集资款项大部分被用于支付非法集资参与人员高额提成以及李兴华购买汽车、包养情人等个人挥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