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回应,罚50元是按“临时违停”来处理的,因为违法者态度较好

说起“提醒”,让人首先想到的肯定是善意的。不过,半山的一位市民前天却碰到了一个奇怪的“提醒”,这个“提醒”是要收钱的。
8月18日晚上,这位市民开车回家,因为比较晚了,小区里的车位和小区附近道路边的车位,都已经停满了车,无奈,他只好把车停在了路边没有划车位的地方。
没想到第二天起来,他发现自己车子的挡风玻璃上贴着一张“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提醒单”。
而最让这位市民觉得不可思议的是,他咨询了交警部门,如果当天去处理只需要罚50元,而等到13个工作日以后,该违章停车行为被确认并录入违章系统后,却要被罚150元。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件>>>
违停被贴了“提醒单”
当天处理罚50元,延后处理罚150元?
这位市民不愿意透露姓名,他首先把事情反映给了钱江频道新闻速写栏目。经过记者核实,这位市民被贴的是一张“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提醒单”,上面标明,开出这张单子的是一名交通协管员,并且在单子下方的落款处有一个印章,标有协管员的姓名以及编号,时间是8月19日早晨6点35分。
这位市民说,一开始,他还觉得这样的单子很人性化,肯定是善意的。但他后来了解到的情况却并不如他所愿。
当这位市民按照上面的电话88144535询问了开出“提醒单”的杭州市交警拱墅大队半山中队后,才知道,这张提醒单也是需要接受相应处罚的。
交警半山中队一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行为需要罚款50元,不计分。但是需要找现场民警给他处罚掉。”
“如果过了今天以后,13个工作日到网上查询,到时候将要面临罚款150元,不计分的处罚。”该工作人员说。
此事一出,立即引来三个值得关注的疑问:第一、交通协管员有无执法权?第二、关于违章停车,什么情况下罚50元,什么情况罚款150元?第三、为什么当天处理罚款50元,延后处理就要罚150元?
针对这些问题,当天属地交警中队的值班领导向记者确认,交通协管员没有执法权,交通协管员是在交警的安排下,去贴了提醒单、拍了照片,之后交警根据照片来判定,车辆是否属于违章停车,然后再依据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不过对于“提醒单”当天处理罚50元,延后处理罚150元,值班领导并未给出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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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网友称遇到类似的事情
记者昨天了解到,类似的“提醒单”事件,杭城多名车主也曾碰到过。不少人也感到很困惑,为什么当天处理罚50元,延后处理就要罚150元?这样处理的依据又是什么?
网友“糊涂熊”说,今年5月25日,他把车停在延安路边的车位内,然后去吃饭,吃完饭回来发现车子被贴了提醒单,一排停着的车都贴了,有些车还被拖车拖走了。
于是,“糊涂熊”找来交警,问明明将车停在车位内,为什么贴提醒单,交警的回答是延安路修路,现在不能停了。
交警还说,交50元现场处理,一旦上网了就要罚款150元。
“糊涂熊”后来没有交50元,不久后就收到了短信,“说是5月25日有违章,上网一查果然是延安路那次。”
网友“确实是马甲”7月12日下午去下沙一家电影院看电影。看完电影出来,发现车子被贴违章了,“一起大概有8辆车被贴单子了。”
“当时就有车主按单子上的电话打过去。接电话的人说,那你们就过来处理吧,过来处理50元,不然放到网上去后,就要150元。”“确实是马甲”说。
回应>>>
交通协管员有无执法权?
交通协管员须在交警指挥下开展工作
针对“交通协管员粘贴提醒单”这一管理措施存在的部分模糊概念,交警部门昨天发布了相关释疑。杭州交警部门去年试行了“交通协管员粘贴提醒单”这项管理措施,目的是通过充分发挥交通协管员劝阻、报告交通违法和宣传交通安全的作用,强化道路停车秩序的管理。
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第1款的规定,交通协管员的职责,是在交通警察的组织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指导下,可以承担诸如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等工作。
交警部门解释,交通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组织指挥下,可以开展对于违停车辆的管理,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交通协管员将劝阻其及时驶离,机动车驾驶人及时驶离的,不再进行报告;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交通协管员通过粘贴“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提醒单”,向交通参与者宣传交通文明行为,同时将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的客观事实向交通警察报告。
这些工作内容,均符合《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5条的规定,因此交通协管员从事此项工作,属于依法履职行为。
那么,交通协管员开展工作,是否意味着现场必须有交通警察?交警部门表示,组织指挥交通协管员开展工作,并不需要民警时刻在交通协管员身边,但如果出现争议或其他复杂情况,民警将立即赶到现场处置。
哪种违停罚50元,哪种罚150元?
两种不同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一样
要理清半山那位市民遭遇的违停罚款50元和150元的区别,首先要弄清楚两类违停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城市道路上的机动车应当在按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点停放”。如果违反,我省的处罚依据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处150元罚款。
而对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4条第1款第6项规定,处50元罚款。
简单理解就是,如果“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罚款150元;如果是“不按规定临时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罚款50元。
据了解,交通协管员在接到民警的指令后,将赶到车辆停放地点,在填写、粘贴“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提醒单”后,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采集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的记录资料,并填写“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报告单”,事后一并提交指派民警审核。民警认定为交通违法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交通协管员贴单与交通警察贴单是不一样的。民警粘贴的是“违法停车告知单”,粘贴时已对停车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认定,交通协管员粘贴的是“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提醒单”,粘贴时,不对停车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认定。此外,民警粘贴的“违法停车告知单”,落款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此告知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执法文书;交通协管员粘贴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提醒单”,落款主体是交通协管员个人印章,因此提醒单并非执法文书。
说法>>>
罚50元是按“临时违停”来处理的
理由是违法者态度较好
交警部门将对录入的违法行为证据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将依法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按规定接受处理。对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6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将处150元罚款,不记分。
按照相关规定,半山那位市民的“违停”是属于“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而不属于“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协管员贴的也是“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提醒单”,而不是“机动车不按规定临时停放提醒单”,所以依照相关法律,就应该被处以150元,不计分的处罚,又何来罚款50元一说呢?
昨天,杭州市交警支队法制科赵翔对这一事件进行回应称,当天前去处理罚款50元是按照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处理的。
赵翔解释,交通协管员通过现场或者事后电话与车主的交谈中,觉得这个违法行为对方已经意识到了,并且及时到交警部门进行处理,那么就按照违法临时停车处理,罚款50元,不计分。
律师:两种“违停”应客观区分
交警按接受处罚的态度作标准并不合理
对于这样的解释,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慧表示不认同。
李慧律师表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交通协管员并非合法的行政处罚主体。其所开具的“提醒单”也不具有相应的处罚效力,最终的处罚决定也应当由交警部门正式作出。
而根据交警部门的陈述,接受处罚迅速,态度较好的,可认定为“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罚50元,否则就被认定为“违章停车”,罚150元。如此处罚方式并不合理。
“不按规定临时停车”与“违章停车”之间既然存在区别,就应当以客观标准加以区分,交警部门以接受处罚的态度作为区分标准,属于以主观代替客观,类似于古时之“诛心”,这与现代执法理念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