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对困难残疾人有哪些方面的帮扶救助政策?
答:市委、市政府对困难残疾人的帮扶救助工作一直高度重视,着力改善和落实完善我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近年来,我市出台了一系列的帮扶救助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低保政策。凡是符合《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杭政〔2006〕13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与此同时,对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100 -120%之间和家庭成员中有年自负医疗费4000元以上,家庭年总收入减去自负医疗费后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120%以下的,可申请市级困难家庭。困难家庭除不能按月领取低保救助金外,其他均与低保对象同等享受市委、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帮扶救助政策。二是残保政策。针对一些虽不符合申请低保、困难家庭条件、但本人无收入或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因低保、困难家庭申请要以家庭为单位),2009年8月出台了《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杭民发〔2009〕109号),该《办法》明确四类困难残疾人可以按规定单独提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并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三是临时救助政策。为有效缓解因遭受突发性急难险情、意外事故及患急重疾病等家庭、残疾对象的临时性生活困难,2009年8月市政府出台了《杭州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9〕305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困难家庭、残疾对象可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二、残疾人申请低保须符合哪些基本条件?目前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持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区或县(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即申请低保救助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户籍条件。持有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非农业户籍或农业户籍;
(2)居住条件。在其户籍所在区或县(市)实际居住的;
(3)收入条件。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区或县(市)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同时具备上述三个基本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均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目前,全市已有1.89万名残疾人享受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待遇。
目前市区城镇低保标准525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450元/人、月。五县(市)城镇低保标准395—43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250—300元/人、月。
三、根据我市出台的《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申请残保需要什么条件?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应如何申请和办理?
答:《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落实了残疾人申请基本生活保障的条件。主要是以下四类对象:
(1)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成年残疾人;
(2)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3)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200%以下的重度残疾人;
(4)城镇居民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下、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尚未就业的成年残疾人。
《办法》同时明确,上述残疾人保障对象,按规定同等享受低保家庭所享受的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待遇。目前,全市已有2.49万名残疾人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申请和办理,可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残疾人,可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代为提出,并填写《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申请时,申请人除应提供《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区、县(市)残联出具的《残疾人家庭经济、就业状况调查意见表》。
四、哪些情况属于临时救助范围?
答: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对各类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有效解决因遭受突发性急难险情和各类意外事故等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我市于2009年8月出台了《杭州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临时救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因洪涝、台风、泥石流、雨雪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等突发性事故造成实际居住房屋严重损坏或倒塌、财产严重损毁、人员伤亡,无自救能力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患急、重疾病住院治疗并实际支出医疗费用较大,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后,仍应承担较大医疗费用,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3)因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付责任人或赔付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4)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