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并非天然不搭边。昨天上午,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环保厅在记者会上介绍,前不久两家单位已联合出台了《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将就两家探索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共同保护环境资源展开深度合作。嘉兴市已经有了我省首个成功案例。
嘉兴市南湖区某村村民沈某在未通过环评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己承包的田内违法搭建作坊从事废塑料清洗,对当地空气、水源均造成一定的污染,但同村村民却碍于邻里关系不愿出面起诉。在当地环保部门多次处置未果的情况下,南湖区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对此案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沈某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检察机关立案后,沈某认识到错误,在检察机关公诉之前,就达成了诉前和解,自愿拆除了作坊。
另外,根据《意见》,对于当事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受到环境污染行为侵害,有起诉意愿,而因证据收集困难或者诉讼能力缺乏等原因尚未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